(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96号原告:蔡某(曾用名蔡罗生),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