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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96号原告:蔡某(曾用名蔡罗生),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