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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思纯诉姜思远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第七师。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第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