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思纯诉姜思远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第七师。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第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