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于桂香、于桂香诉王崇义与王崇义、巨野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香,王崇义,巨野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于瑞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21号原告于桂香。被告王崇义。被告巨野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被告于瑞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香诉王崇义、巨野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于瑞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未作出司法鉴定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鲁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