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63号原告:王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