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青建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青建伟。委托代理人肖霄(特别授权),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建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青建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建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青建伟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