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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安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丽娟,邓苏轩,邓钢,重庆公信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公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戈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02号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9号欧瑞商务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08017713-9。法定代表人廖颖,总经理。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东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0373-3。法定代表人邓键,职务不详。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2074-8。法定代表人邓钢,职务不详。被告广安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3488-2。法定代表人邓苏轩,职务不详。被告邓丽娟,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邓苏轩,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邓钢,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重庆公信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3-1幢1-17-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235-7。法定代表人邓钢,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公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820-4。法定代表人邓钢,职务不详。被告重庆戈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65号140幢1-2,组织机构代码69120292-X。法定代表人邓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戈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公信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邓苏轩、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公信建材有限公司、邓钢、邓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