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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亮与广州市艾派克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王亮,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艾派克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王亮诉被申请人广州市艾派克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21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7月16日的工作差额6373.5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673.56元。因被申请人广州市艾派克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亮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47.12元,执行费为1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王亮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艾派克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三期支付申请人15047.12元;第一期于2015年6月3日前支付5000元,第二期于2015年7月18日前支付5000元;第三期与2015年8月18日前支付5047.12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广州市艾派克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2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亮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艾派克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