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单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濮阳市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柱显。被告单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单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