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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彩云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云,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吴彩云。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云诉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人民陪审员  郑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