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彩云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云,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吴彩云。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云诉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人民陪审员 郑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