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舒某某,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