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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41岁。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吟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丹棱县公安局杨场派出所民警工作过程中在被告人刘某某住宅内发现其非法持有的改装射钉枪1支、气枪1支、气枪铅弹165颗、射钉枪子弹15颗、黑火药1瓶。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刘某某处查获的两支枪支分别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和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丹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刘某某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回复的评估意见是:可以纳入社区矫正,建议判处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改装射钉枪、气枪、气枪铅弹、射钉枪子弹、黑火药,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刘某乙、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还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及铅弹、射钉枪子弹、黑火药等物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等物品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改装射钉枪1支、气枪1支、射钉枪柄1个、气枪铅弹165颗、射钉枪子弹15颗、黑火药1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成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明星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