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伟立与周建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立,周建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徐伟立,无固定职业。被告:周建夫,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立与被告周建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伟立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功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胡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