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曰龙、李曰龙诉翟朋飞与翟朋飞、翟建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曰龙,翟朋飞,翟建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李曰龙。被告翟朋飞。被告翟建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曰龙诉翟朋飞、翟建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治疗尚未完成赔偿数目难以确定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鲁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