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何青峰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青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1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利娟,江苏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江苏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永东,江苏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青峰。委托代理人赵洪波,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青峰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5587号民事判决,海底捞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底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与被上诉人何青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1月19日,海底捞公司与何青峰签订期限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约定何青峰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月工资为1140元或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海底捞公司制定的《海底捞禁令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司员工不准赌博;中高层管理人员因公司必要应酬的,须向督办中心报备。在该规章制度中,对参与赌博员工的具体处罚措施有降级、撤职、留职察看、开除永不录用、移送司法机关、巨额罚款(可并处)。何青峰实际工作且隶属于海底捞公司的门店张贴于墙面的《海底捞禁令》第一条规定:“不准赌博。(中高层管理人员因公司必要应酬,须向督办中心报备)。参与赌博者,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可根据需要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担保下重新录用。”2014年6月18日,海底捞公司以何青峰在2014年6月11日参与赌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口头通知何青峰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何青峰不再上班。何青峰在职期间,每周休息一天,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318.50元,工资支付至2014年5月。何青峰于2014年8月22日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海底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11.36元、2013年6月19至2014年6月18日加班工资87912.44元及2014年6月、7月工资8637.12元。该委作出宁劳人仲字(2014)1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海底捞公司向何青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11元及2014年6月1日至18日工资2591元。海底捞公司不服,于2014年11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海底捞公司与何青峰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合法解除;二、海底捞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11元。何青峰请求判决海底捞公司: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11.36元;二、支付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加班工资87912.44元;三、支付2014年6、7月工资8637.12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海底捞公司解除与何青峰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海底捞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何青峰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加班工资;三、海底捞公司是否应支付何青峰2013年6月、7月工资。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该规章制度应该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且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应明确,且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确实存在。本案中,海底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次,海底捞公司制定的《海底捞禁令管理办法》与其下属店面关于赌博的处罚措施并不一致,应视为对违纪行为未做出明确规定。最后,海底捞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何青峰存在赌博的事实。综上,应认定海底捞公司解除与何青峰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何青峰在海底捞公司工作两年又六月余,应得的赔偿金为25911元(4318.50元/月×3个月×2倍)。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何青峰主张每天延时加班3小时,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存在加班,并提供工资表予以证明。首先,何青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3小时的事实。其次,虽该工资表未载明发放何青峰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是海底捞公司提供的职工台账汇总表上显示已经向何青峰支付了加班工资,何青峰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何青峰请求海底捞公司支付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报酬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从事生产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是其法定职责所在。何青峰的工资发放至2014年5月止,海底捞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通知何青峰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何青峰不再上班,故对何青峰要求海底捞公司支付2014年6月1日至18日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何青峰要求海底捞公司支付2014年6月18日之后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何青峰月平均工资4318.50元,故2014年6月1日至6月18日工资为2591.1元(4318.50元÷30天×18天)。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驳回海底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海底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何青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11元;三、海底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何青峰2014年6月1日至18日工资2591.1元;四、对何青峰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上诉人海底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从海底捞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来看,何青峰对其违反禁令一事并未反驳,可推断出赌博确有其事。该录音与海底捞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彭朝建的证言,均足以证明何青峰参加赌博。2、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公示并培训,是真实存在的。《海底捞禁令》与《海底捞禁令管理办法》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且应以《海底捞禁令》为准。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并不必然无效,相关规章制度内容合法且已公示,应依法予以适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确认海底捞公司解除与何青峰的劳动合同合法及无需支付何青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11元。被上诉人何青峰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海底捞公司捏造赌博事实并以此为借口解除与何青峰的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海底捞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并无何青峰承认赌博的陈述,海底捞公司在原审中还提供了彭朝建书面证词,以证明何青峰存在赌博的事实,彭朝建原系海底捞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海底捞禁令管理办法》、《海底捞禁令》张贴照片、工资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海底捞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与何青峰的劳动合同;2、海底捞公司是否应向何青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即海底捞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与何青峰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经查,海底捞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海底捞禁令》及《海底捞禁令管理办法》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两份规定中对于赌博行为的处罚措施不同。另经查,海底捞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中没有何青峰认可赌博事实的陈述。彭朝建原系海底捞公司的员工,其与海底捞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彭朝建未出庭作证,故其所书写的证言不足以证明何青峰存在赌博的事实。因此,海底捞公司主张何青峰赌博,证据不足。海底捞公司据此解除与何青峰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海底捞公司上诉主张解除与何青峰的劳动合同合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即海底捞公司是否应向何青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因海底捞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何青峰据此要求海底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海底捞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支付何青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海底捞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底捞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