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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唐山中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蓝福模具(太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中海实业有限公司,蓝福模具(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429号原告唐山中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芹。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告蓝福模具(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ANKPAULFRITZSCHUNACK。委托代理人孙伟。委托代理人潘凯文。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山中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福模具(太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庭前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延期开庭通知书,定于2015年5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双方均已收到上述传票及延期开庭通知书。开庭当日,原告唐山中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唐山中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璋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