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被执行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地址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法定代表人邴海英。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11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应支付申请人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56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1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