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吴端革、陈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吴端革,陈秀梅,蒋荣良,安徽美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8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旭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茆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端革。被告:陈秀梅,女,汉族。被告:蒋荣良,男,汉族。被告:安徽美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吴端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被告吴端革、陈秀梅、蒋荣良、安徽美时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吴端革、陈秀梅、蒋荣良、安徽美时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端革、陈秀梅、蒋荣良、安徽美时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徐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