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高华与莫开文、黄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华,莫开文,黄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陈高华,男,住广州市。被执行人:莫开文,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奈娟,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陈高华与被执行人莫开文、黄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莫开文、黄奈娟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开文、黄奈娟在银行的存款。以上执行措施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相关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容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