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7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忠惠与陈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060号本院2015年3月5日对原告刘忠惠与被告陈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0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三段后添加一段,具体内容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李 蕊人民陪审员 李德祥人民陪审员 高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