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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7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忠惠与陈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060号本院2015年3月5日对原告刘忠惠与被告陈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0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三段后添加一段,具体内容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李 蕊人民陪审员  李德祥人民陪审员  高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