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法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高金福与梁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福,梁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高金福,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梁成祥,男,6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福与被告梁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福撤回对被告梁成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巴义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志 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