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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即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倩等与徐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倩,陈光珍,黄万桃,徐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即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吴倩,女,汉族,1993年7月13日生,住广汉市松林镇松林村*组。申请执行人:陈光珍,女,汉族,1941年4月16日生,住广汉市松林镇松林村*组。申请执行人:黄万桃,女,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广汉市松林镇松林村*组。被执行人:徐蓉,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生,住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组。申请执行人吴倩、陈光珍、黄万桃与被执行人徐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倩、陈光珍、黄万桃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广汉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徐蓉应支付吴倩、陈光珍、黄万桃垫付的诉讼费2060元。现被执行人徐蓉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国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