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汪玉兰与潘建花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兰,潘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汪玉兰,女,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建花,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玉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建花给付162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1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建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潘建花已交纳案件款16429元,执行费149元,申请执行人汪玉兰已领取并向本院书面确认,同意案件执行完毕。(2012)临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潘建花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