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玲与XX、陈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玲,XX,陈永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钟玲,女,汉族,农民,1972年12月10日生,住确山县。被告XX,女,汉族,农民,50岁,住确山县。被告陈永明,男,汉族,农民,45岁,住确山县。原告钟玲诉被告XX、陈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钟玲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钟玲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钟玲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