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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诉谢景新宋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谢景新,宋文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文彪,保定市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景新,河北农业大学职工,现住保定市。被告宋文胜,现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景新、宋文胜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富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