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潞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原占文诉被告潞城市达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占文,潞城市达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原占文,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潞城市达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占文诉被告潞城市达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占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原占文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