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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新庄与程根岳、金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庄,程根岳,金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新庄,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程根岳,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金海涛,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庄与被告程根岳、金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庄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新庄负担。审 判 长  闫革委审 判 员  李鸿洲人民陪审员  张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