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新庄与程根岳、金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庄,程根岳,金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新庄,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程根岳,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金海涛,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庄与被告程根岳、金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庄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新庄负担。审 判 长 闫革委审 判 员 李鸿洲人民陪审员 张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