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进伟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进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811号罪犯陈进伟,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进伟于2007年12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又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3分。2012、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进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进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