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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熊根保诉熊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根保,熊永忠,何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熊根保,男,汉族。被告:熊永忠(又名熊晓龙),男,汉族。被告:何巍(又名何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根保与被告熊永忠、何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根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根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根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熊根保负担;依法退还原告熊根保人民币900元。审 判 长  程志勇审 判 员  张 戈代理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