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裕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甲,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左右,被告人董某甲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在与王某接触期间,董某甲自称叫董某乙并在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工作。之后,董某甲以通过关系帮助王某到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工作为名分两次骗取王某3万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董某甲化名董某乙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被告人董某甲在与被害人王某接触过程中,谎称其为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关系帮助王某到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工作,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银行交易明细;6、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的证明;7、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证明;8、证明(王某曾因办理河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工作向赵延凯借款2万元);9、王某出具的董某甲已赔偿其损失,希望减轻对董某甲处罚的证明;10、派出所出具的董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11、抓获经过;12、被告人董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 亮代理审判员 王兴锋人民陪审员 何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