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溧阳中天轩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彭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溧阳中天轩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彭杰,蒋丽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260号原告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兴业街46号。法定代表人尤夕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溧阳中天轩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彭杰。被告彭杰。被告蒋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中天轩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彭杰、蒋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18元,减半收取1150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