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普超与严兵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超,严兵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刘普超,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严兵权,男,1973年12月19日。原告刘普超诉被告严兵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普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兵权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普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初,被告因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请求借款500000元,后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手机网银转帐借给被告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期限到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用30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严兵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2月21日,原告通过手机网银转帐借给被告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据载明:“借条严兵权今借刘普超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本人以华城万象7号12204房屋做抵押借款为叁个月严兵权2014年2月21日”。后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时,被告避而不见。2015年1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用30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另查明,原、被告未就约定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1月21日。原告申请对被告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华城万象7号楼1单元12204号的房屋进行了诉前保金,向本院缴纳了保全费302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票据、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普超持据索要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普超借款500000元。二、被告严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普超保全费30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30元,由被告严兵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