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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建江与许献斌、吴卫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建江,许献斌,吴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江。被执行人:许献斌。被执行人:吴卫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江与被执行人许献斌、吴卫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48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6650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48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