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36号申请执行人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C6北3楼。法定代表人曹广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连永,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永涛,无职业,男,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涛自愿解除双方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商亭租赁协议;被告张永涛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奥城中央大街的9号商亭腾交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永涛于2015年4月12日前给付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35000元;如被告张永涛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以64840元给付上述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已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涛交付25000元,并发还给申请人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张永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伟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