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侯方与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方,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侯方。被告: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方诉被告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方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方负担。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