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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敏与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2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40层。法定代表人倪旭东,董事长。王敏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8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支付2014年6月工资1209元、2013年至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407.37元、经济赔偿金41083.02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王敏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经本院向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银行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80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