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磊与王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磊,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66-1号申请执行人曹磊,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林,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磊与被执行人王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72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66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