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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克英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英,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丁克英,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继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登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原告丁克英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克英诉称,被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丁克英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催要无果,依法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14)第16号文件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克英对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计款7920元退还原告丁克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宋德资陪审员 栾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