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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欧阳长英、段冰冰与段快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长英,段冰冰,段快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欧阳长英,女,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段冰冰,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段快育,男,成年,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与被告段快育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