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欧阳长英、段冰冰与段快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长英,段冰冰,段快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欧阳长英,女,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段冰冰,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段快育,男,成年,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与被告段快育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长英、段冰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