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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玲,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41-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玲,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一村民小组。陈美玲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美玲征地补偿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一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