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与覃某甲、覃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邹君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覃某甲,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覃某乙,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某甲、覃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覃某甲、覃某乙银行存款8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