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明页与林跃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页,林跃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黄明页,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跃原,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黄明页与被告林跃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碧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跃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页诉称,被告林跃原向原告黄明页购买饲料款。2013年10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5000元,被告出具欠款单一张给原告收执。现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林跃原偿还原告饲料款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林跃原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跃原向原告黄明页购买饲料款。2013年10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5000元,被告出具欠款单一张给原告收执。欠款单载明:“截止2013年10月12日跃原兹欠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桥头村下围黄明页饲料款,结欠总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支付货款。现被告林跃原尚欠原告黄明页货款3700元。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提供相应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法可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跃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明页货款37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林跃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舒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