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晨晖与河南信阳明港国家粮食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晖,河南信阳明港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刘晨晖,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原审原告系刘晨晖父亲刘敬国,本案二审期间刘敬国去世,遂由刘晨晖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信阳明港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库主任。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晨晖诉被告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0)平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裁定撤销本院原审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涉嫌犯罪行为,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郭向红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黄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