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抗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明坤与覃文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覃明坤,覃文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抗字第30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覃明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覃文德。申诉人覃明坤与被申诉人覃文德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覃明坤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作出(2014)柳市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覃明坤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2015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桂检民监(2015)1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普明审 判 员 陈朝两代理审判员 蒋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