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241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