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爱国与王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国,王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唐爱国,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翔,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国诉被告王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爱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爱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唐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