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洛桑次仁与吉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初字第01号原告洛桑次仁,男,藏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经商,住址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玺娱乐会所经营人。委托代理人次仁央拉(系原告洛桑次仁之妻),女,龙玺娱乐会所工商登记信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加罗,西藏嘉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美,男,藏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址西藏贡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桑次仁与被告吉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桑次仁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本案相关的龙玺娱乐会所另两名合伙人就合伙的债权债务分割问题上已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三方包括晋(吉)美在内协商,本合同发生效力后,三方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同时各自撤诉”。原告洛桑次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无悖于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桑次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2元,减半收取4276元,由原告洛桑次仁负担。审判长 益西多吉审判员 边 确审判员 次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次仁德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