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曹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驳回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正海,曹来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正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来福委托代理人:马登云再审申请人曹正海因与被申请人曹来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正海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并没有多占被申请人的土地,村委会证明被申请人的土地宽度15.3米是假的,而村里的土地台账所记载的亩数才是真实的。所以,在测量土地时,只测量宽度不测量长度是不正确的,故导致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曹来福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不同意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期间就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参与,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双方所在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地台账原始记录,对双方的争议土地进行了实际测量,测量结果是曹正海多占曹来福0.65米宽的土地。而土地的长度均长度并无变化。据此,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曹正海返回所侵占的曹来福的土地正确。曹正海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错误,理由不成立。综上,曹正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正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