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任瑶,李绍忠与浦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瑶,李绍忠,浦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瑶,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理人汪习红,女,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甘育宏,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贤炽,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忠,男,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宣威市。委托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仕,男,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尤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瑶、上诉人李绍忠因与被上诉人浦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上诉人任瑶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任瑶提起上诉后,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上诉人任瑶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李飞审 判 员 黄国辉代理审判员 付璐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