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庆杰与庞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杰,庞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张庆杰,个体户。被告庞承林,约40岁。原告张庆杰与被告庞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刘昭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庆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承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承林支付原告张庆杰购鱼欠款813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承林负担。上述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昭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