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49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毕玉娥,女,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毛家店镇梨树村。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因其他部分未到给付期限,故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